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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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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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付項目 | 給付說明| | | | --- | --- | | 重大傷病保險金(註1) | 第1保單年度:依「保險金額」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之保險費x1.1 | | 第2保單年度以後:「保險金額」 | | 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註2) | 第2保單年度以後被保險人初次罹患「重大傷病」,自診斷確定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保險金額」x10% (總給付次數為5次) | |
註1: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另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本公司仍應按本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
註2:本公司給付第五次「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後,不再負「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之責。若被保險人於給付「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內遇有下列情形時,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餘額一次貼現予各應得之人,貼現利率為1.75%:
(1)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身故者,本公司將「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身故日。
(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將「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前述保單週年日。
(3)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將「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申請日。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不保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 得之人。 第十七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八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 定處理。第 1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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