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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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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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註1) | 第1-6級失能 | 保險金額x100% 保證給付180次。 |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因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每「保險給付週月日」按被保險人失能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保證給付次數為一百八十次。
註2:被保險人於失能確定日起,於保證給付一百八十次之期間內遇有下列情形時,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餘額一次貼現予各應得之人,貼現利率為複利年利率1.5%:
(1)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身故者,本公司將「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身故日。
(2)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將「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申請日。
0歲~65歲:6仟元~5萬元。
66歲以上:6仟元~2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五 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失能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六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或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第十七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 定處理。第 1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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