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宏泰人壽「新樂活一生失能照護終身保險(10712)」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的一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且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屆滿十五足歲後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指:

一、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次標準件採加費方式承保者,依加費後之保險費金額為基礎。

三、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係以減少保險金額後對應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依前項第三款金額為基礎,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失能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各級失能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失能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

前項「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之給付,不分失能程度級別,終身合計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於失能確定日起及以後每屆失能確定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失能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附表所列各級失能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最多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的保單週年日為止,且至少保證給付十八次。被保險人若有原失能程度加重失能等級或再次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保證給付十八次之期間不因此延長且不重新計算。

被保險人於失能確定日起,於保證給付十八次之期間內遇有下列情形時,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餘額一次貼現予各應得之人,貼現利率為百分之二:

一、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身故者,本公司將「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身故日。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將「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前述保單週年日。

三、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將「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申請日。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之和,每年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較嚴重項目的「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改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事故申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時,其每年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為限,且累積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的一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六條約定減少保 險金額,則依前項第三款金額為基礎,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DCB - 2 / 9 樣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 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 本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 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26 條 條款第 2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宏泰人壽的其他失能險

多元型傷害失能保險扶佑一世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扶佑一生失能照護終身保險(乙型)扶佑一生失能照護終身保險(甲型)享安心失能健康保險附約祝扶100失能健康保險附約

延伸閱讀

失能等級 1 到 11 級給付比例表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保單健檢 DIY 五步驟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