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乘以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為限。
要保人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本公司累計已給付「失能保險金」之計算,亦應等比例減少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本公司除依第八條約定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乘以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為限。
要保人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本公司累計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之計算,亦應等比例減少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確診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發生失能等級加重或因不同事故再次符合條款附表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上述給付期間不重新計算。
第一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依第一項計算方式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若被保險人發生失能等級加重或因不同事故再次符合條款附表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上述給付期間不重新計算。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失能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合併各項「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於初次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每一週月日一同給付,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所列一至六級較嚴重項目的「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合併各項「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於初次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每一週月日一同給付,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本公司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八十四歲或累計給付金額達保險金額的六百倍,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止。
要保人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本公司累計已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計算,亦應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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