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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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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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付項目 | 每千元住院日額給付額 | | 給付限制 |
| 1.住院醫療保險金 | 30日(含)以內 | 1,000 X 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 ◎同一次住院,最高以365日為限 ◎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 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保 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90日為限。 |
31日(含)以上 | 1.前30日:1,000元X30日=3萬元 2.自第31日起:2,000元X第31 日(含)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 出院及入院當日) || 2.住院看護保險金 | 500 X 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 | 依「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給付; 同一次住院最高以90日為限 |
| 3.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 500 X 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 | 依「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給付; 同一次住院最高以90日為限 |
| 4.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 2,000 X 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 | | 同一次住院最高以90日為限 |
| 5.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 3,000 X 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 | | 同一次住院最高以90日為限 |
| 6.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 500元X實際門診日數 | | ◎經醫師診斷而住院診療者,於住院前2週內及出 院後2週內,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 院接受門診診療者 ◎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 均以一日計 |
| 7.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30,000 X 條款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所 列該項手術所對應之給付百分比率 (4%~500%) | | 同一次住院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 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惟被保險人於同 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 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給付比率的一項手術 項目給付(註1) |
| 8.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 5,000 X 計算「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百分比率(4%~500%) | | 符合受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之條件者 |
| 9.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 1,000元 | | ◎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 或同一日接受二次(含)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註2) ◎每一保單年度給付最高以12次為限 |
| 10.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 每次移植手術100,000元 | | 同一部位器官接受移植之給付以一次為限(經醫院醫 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註3)且已接 受手術者 |
| 醫療保險金給付的限制:上述累計給付第1~10項保險金總額,合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3,000倍為限 | | | |
| 11.健康增值保險金(註4) | 本次保險事故所得受領之保險金總額 X 20% | | |
註1: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條款附表所列手術項目,但屬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手術項目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開刀房手術所列舉之手術者,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條款附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依條款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前項「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章節或內容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相對應之章節或內容為準。
註2: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所列手術項目,但屬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手術項目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開刀房手術所列舉之手術者,本公司仍依條款約定給付「門診
手術醫療保險金」。
前項「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章節或內容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相對應之章節或內容為準。
註3:「特定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下列定義之重大疾病項目。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
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註4:被保險人依條款之約定申請第1~10項保險金時,以下列各款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起算,達2年(含)以上未曾發生本附約約定之保險事故之一者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1)本附約生效日。(2)前次保險事故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3)本附約復效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約定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前,再發生條款約定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按前項得受領保險金約定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不受前項二年期間之限制。
最低保額:100元。
累計本險種最高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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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類別 | 累計本險種最高保額 |
| 第1~3類 | 2,000元 |
| 第4類 | 1,500元 |
| 第5類 | 1,000元 |
| 第6類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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