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每千元日額給付額 | 給付限制 |
|---|---|---|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1,000元/日 X 實際住院日數 | 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90日為限 |
|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 1,000元/日 X 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 | 同一次入住加護病房之住院日數最高以90日為限 |
| 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 2,000元/日 X 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 | 同一次入住燒燙傷中心之住院日數最高以90日為限 |
| 生存保險金(繳費期滿) | 年繳保險費總和 X 60% | 給付後契約繼續有效 |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繳費期間:Max(年繳保險費總和 , 100,000元) 繳費期滿:年繳保險費總和 X 45% | 給付後契約效力終止 |
| 完全殘廢保險金 | 繳費期間:Max(年繳保險費總和 , 100,000元) 繳費期滿:年繳保險費總和 X 45% | 給付後契約效力終止 |
| 祝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給付年繳保險費總和 X 45% | 給付後契約效力終止 |
*「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及「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之總額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1,200倍為限。
*上表「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或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但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上表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3.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 最低保額 | 最低800元 | |||||||||||||||||||||||
|---|---|---|---|---|---|---|---|---|---|---|---|---|---|---|---|---|---|---|---|---|---|---|---|---|
| 最高保額 | 1.依傷害險職業類別分類為第1~3類者,累計最高保額為3,000元 2.依傷害險職業類別分類為第4~6類者,累計本險各險種代號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最高保額如下表: | --- | --- | --- | --- | 職業類別 | 第4類 | 第5類 | 第6類 | 累計最高保額 | 2,500元 | 2,000元 | 1,500元 | 累計總限額 | 1.同一被保險人投保醫療險主約 + 醫療險附約,其累計最高住院醫療日額為6,000元,且含同業醫療險之累計最高住院醫療日額為15,000元 2.未滿15足歲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產、壽險同業之壽險及傷害險最高總保額為1,2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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