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日日好漾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1 歲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給付說明及限制
1住院醫療保險金30日(含)以內: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同一次住院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註1) .前30日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係按30日(含)以內之約定方式計算
第31日(含)以上: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倍/*第31日(含)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2出院後療養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50%/*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90日為限
3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倍/*實際住加護病房日數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90日為限(註2)
4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3倍/*實際住燒燙傷中心日數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90日為限(註3)
5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15倍/*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所列該項手術對應之比率(4%~500%)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給付比率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註4)
6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5倍/*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所列該項手術對應之比率(4%~500%)按「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同一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所列比率計算
7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5%/*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經醫師診斷而住院診療者,於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
8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或同一日接受二次(含)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每一保單年度給付最高以12次為限
9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100倍同一部位器官接受移植之給付以一次為限(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且已接受手術者)
10法定傳染病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5倍同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一次為限
11法定傳染病負壓隔離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註5)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倍/*實際入住負壓隔離病房日數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90日為限(註6)
‧給付限制:上述第1~11項之各項保險金,加總各保險期間內之給付金額,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3,000倍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日住院,除依條款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於「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或「法定傳染病負壓隔離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僅就其中一項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12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年繳保險費總和(註7)/*10%(續保時,亦同)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發生條款所約定之保險事故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

註1: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90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註2:如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註3:如被保險人轉出燒燙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入住燒燙傷中心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燒燙傷中心住院日數。

註4: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惟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給付比率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條款附表所列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計算給付金額。

註5:「負壓隔離病房」係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標準之負壓隔離病房,醫院為控制法定傳染病患者身體產生的生物氣膠汙染範圍,刻意使病房內之氣壓恆低於病房外之氣壓,迫使病房外之空氣透過各種結構縫隙(門縫、平衡風門開口等)單向流入病房內部空間,造成病房內空氣之單向隔絕,並經醫院認定為負壓隔離病房(床)者。

註6:被保險人轉出負壓隔離病房後,又因同一法定傳染病於同一日入住負壓隔離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負壓隔離病房住院日數。

註7:「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以百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原定繳費年期後所得之數額。

投保規定

職業類別第1~3類500~2,000元
職業類別第4類500~1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二十三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十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期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除主契約已終止、未同時續保、已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本附約有欠繳保險費 未還清或本附約終止時,本附約不得續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前項續保保險費,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重新 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倘要保人未交付續保契約之第一期保險費, 本附約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一歲。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23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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