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於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並於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終止前各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各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並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
前二項所稱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或/及完全失能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若係同項特定傷病或完全失能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或完全失能負給付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之責任。
本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不受理提前給付申請。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於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本保險金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給付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本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1.最低保額:8,000元。
2.累計最高保額:0歲~未滿15足歲:2萬元;15足歲~60歲:5萬元;累計保額超過3萬,須符合下列條件:
1.該單件主約(註)投保金額須≧50萬(若於有效件加保,則該單件主約保額須≧100萬)
(註):主約係指終身壽險/終身保險,不含XDM
2.該單件主約為XDM,投保金額須≧1萬;61歲~65歲:3萬元。
3.累計總限額:本險種以保額之80倍計算累計最高保額。
| 投保年齡 | 累計最高保額 |
|---|---|
| 0歲~未滿15足歲 | ≦200萬 |
| 15足歲~60歲 | ≦500萬 |
| 61歲~65歲 | ≦3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教學醫院」:係指有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事 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三、「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四、「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 科醫師證書者。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六、「保險金額」:係指主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 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七、「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或完全失能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特 定傷病暨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11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