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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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給付限制及說明 |
|---|---|---|
| 1.紅斑性狼瘡腎病變保險金 (等待期間:30日) | 保險金額/*30% | 給付以一次為限。 |
| 2.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保險金 (等待期間:30日) | 保險金額/*30% | 給付以一次為限。 |
| 3.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等待期間:30日) | 保險金額/*條款附表一(共25項): 特定手術項目及給付比例表所列比例(1%~10%) |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特定手術項目時,僅按給付比例最高的一項特定手術項目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給付以保險金額為限。 |
| 4.乳癌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等待期間:90日) | 保險金額/*5% | 每側乳房以給付一次為限。 |
| 5.生育保險金 | 保險金額/*1% | 分娩活產嬰兒者,不論其為一胎或多胎,均以一次計算。 |
| 6.妊娠期併發症保險金 | 保險金額/*條款附表二(共9項): 妊娠期併發症項目暨定義給付表所列比例(3%~10%) | ˙被保險人在同一次懷孕中,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妊娠期併發症者,本公司分別給付各該項之妊娠期併發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同一次懷孕中,同一項之「妊娠期併發症」,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為限。 |
| 7.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 保險金額/*75% 詳條款附表三(共50項) | ˙每一活產嬰兒不論同時或先後診斷符合條款附表三所列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項目二項以上之定義者,本公司給付之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僅以一項為限。 ˙若係同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負給付本保險金之責。 |
| 8.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 MAX(年繳保險費總和、身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健值準備金) | 另退還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 |
| 9.滿期保險金 | ˙若未曾申領1、2、4、6、7項:年繳保險費總和1.1倍 若已申領1、2、4、6、7項:年繳保險費總和 | 被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 |
最低承保限額:10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3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三條至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及 第十九 條各項保險金的給付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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