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眼睛醫療保險金」:
一、經醫師診斷罹患白內障,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條款附表一診療項目所列的白內障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5倍給付。
二、經醫師診斷罹患視網膜剝離,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條款附表一診療項目所列的視網膜剝離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5倍給付。
三、經醫師診斷罹患黃斑部病變相關疾病(係指於條款附表二所列,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所定之項目)而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條款附表一診療項目所列的黃斑部病變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5倍給付。
四、經醫師診斷罹患青光眼相關疾病(係指於條款附表二所列,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所定之項目)而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條款附表一診療項目所列的青光眼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5倍給付。
五、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條款附表一診療項目所列的角膜移植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險金額的3倍給付。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治療中,同時接受前項不同款保障項目治療者,本公司依前項各款約定分別給付「眼睛醫療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治療中,同時接受前項同一款保障項目中之二種以上手術或特定處置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眼睛醫療保險金」,如雙目同時接受同一款診療項目治療者,視為二次治療。
第一項各款「眼睛醫療保險金」於每一保單年度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或處置治療,不屬條款附表一診療項目所列手術或特定處置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眼睛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耳朵醫療保險金」:
一、經醫師診斷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90分貝以上,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人工耳蝸植入術)的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險金額的4倍給付。
二、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聽小骨重建術的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
三、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鼓室成形術的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
四、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鼓膜成形術的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5倍給付。
五、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耳膜成形術的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5倍給付。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治療中,同時接受前項不同款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依前項各款約定分別給付「耳朵醫療保險金」。
第一項第一款「耳朵醫療保險金」於每一保單年度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耳朵醫療保險金」於每一保單年度內,各以給付二次為限,如二耳同時接受同一款治療者,視為二次治療。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治療,不屬第一項所列手術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耳朵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關節醫療保險金」:
一、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接受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的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險金額的3倍給付。
二、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接受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的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險金額的3倍給付。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治療中,同時接受前項不同款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依前項各款約定分別給付「關節醫療保險金」,如二側股(髖)關節或膝關節同時接受同一款治療者,視為二次治療。
第一項各款「關節醫療保險金」,於每一保單年度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治療,不屬第一項所列手術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關節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一目失明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之2倍給付「意外傷害眼睛保險金」。但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如係超過一百八十日後致成失明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明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應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明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90分貝以上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之3倍給付「意外傷害耳朵保險金」。但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如係超過一百八十日後致成兩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張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無理賠回饋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發生 第十四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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