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1.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2.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者,則按下列三目計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1)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
(2)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九十日(含),則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三十一日(含)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3)自第九十一日(含)起,則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乘以第九十一日(含)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日)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九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而於醫院之燒燙傷中心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險人轉出燒燙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入住燒燙傷中心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燒燙傷中心住院日數。
本公司累計給付條款第八條至第十條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合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三千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本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 最低保額 | 職業類別第1~5類 | 16歲~60歲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800元 | ||||||||||||||||||||||||||||
|---|---|---|---|---|---|---|---|---|---|---|---|---|---|---|---|---|---|---|---|---|---|---|---|---|---|---|---|---|---|---|---|
| 職業類別第6類 | 16歲~55歲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800元 | |||||||||||||||||||||||||||||
| 56歲~60歲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500元 | ||||||||||||||||||||||||||||||
| 最高保額 | 職業類別第1~4類 | 保險金額<=該件主約保險金額*2 | |||||||||||||||||||||||||||||
| 職業類別第5~6類 | 保險金額<=該件主約保險金額 | ||||||||||||||||||||||||||||||
| 累計最高保額 | 累計本險種各險種代號限額如下: | --- | --- | --- | 職業類別/年齡 | 16歲~55歲 | 56歲~60歲 | 職業類別第1~3類 | 2,500元 | 2,000元 | 職業類別第4類 | 2,000元 | 1,500元 | 職業類別第5類 | 1,500元 | 1,000元 | 職業類別第6類 | 1,000元 | 500元 |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2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