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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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疫苗接種,自疫苗接種當日(含)起二十八日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疫苗接種不良事件而於醫院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補償保險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仟元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補償保險金」。若被保險人符合前述約定,但其開始住院時本契約保險期間已屆滿,或於保險期間內住院,但出院時保險期間已屆滿,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COVID-19而於醫院住院診療,且自確診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曾接受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疫苗接種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補償保險金額貳仟元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補償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住院,但出院時保險期間已屆滿,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日額補償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每一次接受疫苗接種後,本公司就其因疫苗接種不良事件而住院之給付責任各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曾接受兩劑以上疫苗之接種致生疫苗接種不良事件時,若疫苗之接種日期間隔(含接種當日)小於十四日時,仍視為同一次疫苗接種不良事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疫苗接種,自疫苗接種當日(含)起二十八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疫苗接種不良事件而罹患「急性心肌梗塞(重度)」或「腦中風後障礙(重度)」時,本公司按特定副作用補償保險金額壹拾伍萬元,給付「特定副作用補償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每一次接受疫苗接種後,因不同之疫苗接種不良事件而罹患「急性心肌梗塞(重度)」或「腦中風後障礙(重度)」時,本公司就每次疫苗接種不良事件所致之上述疾病負給付「特定副作用補償保險金」之責。但被保險人係因同一次疫苗接種之疫苗接種不良事件同時或先後罹患上述疾病者,本公司僅就其中一項給付「特定副作用補償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若被保險人因疫苗接種不良事件確定罹患「急性心肌梗塞(重度)」或「腦中風後障礙(重度)」時保險期間已屆滿,本公司仍負給付「特定副作用補償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因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COVID-19而致成「肺部纖維化」,且自確診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曾接受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疫苗接種者,本公司按特定併發症補償保險金額參萬元,給付「特定併發症補償保險金」。
前項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給付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關懷保險金額參拾萬元給付「身故關懷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於身故後,始經確診係罹患法定傳染病所致者,亦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疫苗接種,自疫苗接種當日(含)起二十八日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疫苗接種不良事件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關懷保險金額參拾萬元給付「身故關懷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期間已屆滿,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前兩項約定之情形而身故時,本契約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 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 險費,本契約自該期保險費應繳之日起自動終止。 本契約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五歲為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 11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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