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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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給付說明或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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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支啟動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80歲(不含)以前 | ||||
| ①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1.「住院醫療日額」x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2.因傷害住院診療者,同一次住院,另加計「住院醫療日額」x50%x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 同一次住院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註3) | ||
| 實支實付醫療啟動日–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80歲(含)以後 | ||||
| 二 者 擇 優 給 付 | 實 支 實 付 | ②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實支實付) (註2)(註4) | 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 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1)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2)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上述各項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按日給付。 | 1.以「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2.同一次住院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
| ③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實支實付) (註2) (註4) | 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 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條款所列共計9項之各項實際支出之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給付(詳細費用項目請詳條款)。 | 1.同一次住院期間,以「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2.若被保險人係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接受住院診療或住院手術者,「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則提高為1.3倍。 | ||
| 日 額 給 付 | ④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註2) | 「住院醫療日額」x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 同一次住院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註3) | |
| ⑤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註4) | 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 就施行門診手術當次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條款所列共計6項之各項實際支出之門診手術醫療費用給付(詳細費用項目請詳條款)。(註5) | 1.最高以不超過「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2.若被保險人係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則提高為1.3倍。 3.若被保險人該次門診手術已依條款給付「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後,不再給付該次門診手術之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 | ||
| ※醫療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契約不給付上表第②③⑤項之保險金: (1).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 (2).已獲得其他門診或住院醫療費用保險以實支實付給付者,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門診或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同一次住院之首日在保險年齡80歲(不含)以前,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累計給付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總額,以當時保險金額依條款附表所列之「住院醫療日額」的2,500倍為限。 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同一次住院之首日或門診手術日在保險年齡80歲(含)以後,本公司依上表第②至⑤項約定累計給付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及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之各項保險金總額,以當時保險金額依「住院醫療日額」的2,500倍為限,且達此上限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4.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首日在保險年齡80歲(不含)以前者,該同一次住院的所有住院日數,不論是否跨越保險年齡80歲(含)以後,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且累計給付之保險金總額,均以「住院醫療日額」的2,500倍約定為限。 | ||||
| 身故保障 | ||||
| ⑥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註1) 2.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前身故者,改以所繳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約定。 | 1.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
| ⑦祝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99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註1) | 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 ※醫療保險金給付之限制: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6歲(含)以後身故之保險金或依條款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包含得申領但未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
※上表各給付項目所載之各項保險金限額,請依下列附表所列之各計劃別金額辦理。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每日 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或「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或「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i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第 24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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