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金幸福防癌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給付內容給付限制
罹患癌症保險金【註1】癌症(初期) 保險金額x5% 癌症(輕度) 保險金額x5% 癌症(重度) 保險金額x100%以一次為限 以一次為限 以一次為限
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註2】於診斷確診日後之每一週月日:保額x2%,共給付24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給付完畢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3】 (限未罹患癌症(重度))MAX(年繳保險費總和x1.02,保單當年度末保價)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癌症(重度)豁免保險費豁免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並申領罹患癌症保險金者。
一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致成條款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
滿期保險金 (限未罹患癌症(重度))年繳保險費總和x1.02(保險年齡屆滿79歲仍生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二項以上者,本公司就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所給付之「罹患癌症保險金」,均各以一次為限。但被保險人先罹患「癌症(重度)」後再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僅依條款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之「罹患癌症保險金」,且不再負「癌症(初期)」、「癌症(輕度)」之「罹患癌症保險金」給付之責。

註2: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至保險期間屆滿前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癌症(重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

註3: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之年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罹患癌症保險金的事後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但其於身故前已罹患條款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並經嗣後確診者,本公司除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依條款之約定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之罹患癌症保險金。被保險人若係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依條款之約定負給付「癌症(重度)」之「罹患癌症保險金」及「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之責任,但先前如已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保險給付的限制: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之「罹患癌症保險金」者,除應同時給付依條款約定之「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外,不再負本契約其他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本契約其他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投保規定

線上投保年齡限制:20足歲~50歲。

傳真投保年齡限制:0歲~50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並申領罹 CLN1090101 5/13 商品代號:CLN 患癌症保險金者,本公司於「癌症(重度)」診斷確診日後之每一週月日,依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2 %給付「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共給付二十四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給付完畢後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不受理前項保險金提前給付之申請,但本契約如有 第九條第八項、第 1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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