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富邦人壽「全鑫如意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二至十一級失能程度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按第一項約定計算取大值者為限。

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表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付金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身故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之二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之三倍

前項情形,不論同時或先後符合二種類型以上之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其中最高一類型為限;同一類型意外傷害事故中若同時或先後符合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其一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下列保單年度,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按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給付。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後,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1.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2.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之保險金額。

前項保險金給付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一次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時,其「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條款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最低保額:30萬元。

累計本險種最高保額:

職業類別為第1~4類:500萬(以萬元為單位 )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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