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第二十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繳費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
a.保險費採分期繳者:按其「應繳保險費總額」之1.05倍給付「生存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b.保險費採躉繳者:按其「應繳保險費總額」之1.10倍給付「生存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A.第一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額」 |
|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三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額」 |
|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四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額 |
B. 第二十一保單年度(含)以後: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 |
|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三倍 |
|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四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者,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81歲前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就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乘以保險金額之0.1%,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保險金額之0.05%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乘以附表所列給付比例 |
|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三倍乘以附表所列給付比例 |
|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四倍乘以附表所列給付比例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之身故或致成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返還本契約「應繳保險費總額」與非壽險部份之解約金。依約定返還本契約「應繳保險費總額」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最低保額 | 躉繳 | 10萬(以萬元為單位) |
|---|---|---|
| 分期繳 | 30萬(以萬元為單位) | |
| 最高保額 | 0歲~14歲 | 45萬(以萬元為單位) |
| 15歲~60歲 | 500萬(以萬元為單位)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約定的「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 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給付金額 3/11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額」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三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四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額」 二、第二十一保單年度(含)以後: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給付金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三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四倍 同時符合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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