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超安心失能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1至11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條款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投保規定

本人及配偶:0歲~65歲且續保至75歲。

子女:0歲~23歲且續保至23歲。

最低保額:10萬。

累計最高保額:

0歲~未滿15足歲:200萬(以萬元為單位)。

15足歲~65歲:500萬(以萬元為單位)。

累計總限額:

1.累計相關險種≦500萬元

2.累計失能扶助險失能保險金限額≦5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續保

第十一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 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 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11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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