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臺銀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兩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二、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投保規定

(1).要保人數滿5人之團體,因合於保單條款之規定者。

(2).逾70足歲之被保險人不得超過團體要保總人數之2%。

(1).全體參加投保員工統一保額,或按職級劃分保險金額。

(2).每人保險金額最低20萬元,最高1,000萬元;但不得超過該團體平均保險金額之5倍。

(3).出生滿15日至14足歲,最高保額新台幣100萬元。

(4).14足歲至65歲,最高保額依第(2)項之規定。

(5).66歲至75歲,最高保額500萬元。

(6).76歲至80歲,最高保額300萬元。

(7).職業類別第三類者,最高保額500萬元;第四類以上者,最高保額300萬元。

(8).眷屬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

(1).投保人數滿100人之團體,年齡未逾65歲者,保額不超過400萬元均免予體檢。

(2).投保人數滿5人至99人之團體,員工年齡未逾65歲者,保額不超過150萬元且未超過該團體平均保額3倍者,均免予體檢。

(1).中途加、退保之保險費計算方式:按日數比例計算應繳或應退之保險費。

(2).保險費率:依本處核保規定,專案簽核保費。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 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21 條 條款第 5 頁

續保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 5 -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 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七條: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 (住所變更)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九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 三十 條:本契…第 2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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