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臺銀人壽「金安康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按實支實付型或日額型擇優給付;但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接受治療僅可申請同一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得依實支實付型或日額型之給付方式擇一申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接受治療者,僅可申請同一型給付。

【實支實付型】

1.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接受治療時,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2.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70%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若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者,則該次傷害之「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提高為二倍。

【日額型】

1.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接受治療時,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的3% ,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2.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按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的1.5%給付。

*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給付新臺幣3,000元慰問金。

※「集體食物中毒」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物而發生相似的症狀,並且自可疑的食餘檢體及患者糞便、嘔吐物、血液等人體檢體,或其他有關環境檢體(如空氣、水、土壤等)中分離出相同類型的致病原因,並向政府衛生單位通報而列管追蹤之案件者。

投保規定

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0~74歲。

子女:0~22歲。

(1)最低投保金額:1萬元(以萬元為單位)。

(2)最高投保金額: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額以不超過主契約保額之十分之一且最高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應開發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或續保保險費未 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主契約停效時,本附約同時停效。但主契約因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停 效時,本附約效力仍持續至該期已繳保險費期滿後終…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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