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1.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九保單年度: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
2.第十保單年度起:按「保險金額」的6%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除依本險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並按下列二款金額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表(詳本險保單條款詳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3.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6歲起,因遭受本險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航空、水路或陸路運輸意外傷害事故」,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6歲起,未達75歲者,因遭受本險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因航空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者:按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
2.因水路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者:按保險金額的1倍給付。
3.因陸路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者:按保險金額的1倍給付。
4.因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者:按保險金額的1倍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因第一項二款(含)以上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時,本公司僅按其中最高倍數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最低投保金額:5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
①0~未滿15足歲:8萬元。
②滿15足歲~70歲:
A、職業類別第一類至第四類:2,600萬元。
B、職業類別第五類至第六類:1,300萬元。
(3)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訂立本契約時累計同業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 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原因)第 22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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