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10保單年度起,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55%給付「生存保險金」(元以下四捨五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並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下列二款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前項所稱「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保險金額計算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1倍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180日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航空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航空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180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約定的「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及「航空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航空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航空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航空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診斷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詳保單條款附表二,但未來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變更時,按變更後之範圍)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30%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每一保單年度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
1.職業類別第一類至第四類:1,000萬元。
2.職業類別第五類以上:150萬元。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受上述投保金額限制外,且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原因)第 25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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