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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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接受治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但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者,不在此限。
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接受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70%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的百分之三,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因傷害蒙受骨折(骨骼完全折斷)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保單條款第十條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的百分之一‧五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及配偶:最低承保年齡與壽險主契約同,最高承保年齡74歲。
(二)子女:0歲至22歲之親生子女、養子女。
(一)以主契約保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且最高可投保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
(二)配偶及子女之投保金額,不得超過主契約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之保險金額。
(三)在同業已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者,本公司將限額承保,以主契約保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且最高可投保上限為新臺幣5萬元。
(四)同時附加意外傷害醫療給付附約及家庭傷害醫療給付附約及本附約,累計保險金額以不超過主契約保額之10%為限。另本附約亦得與傷害險醫療日額給付附約同時附加,惟額度等級單位,仍按個別核保規定辦理。
(五)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有多張保單者,僅得擇其一附加本附約,不可多單同時附加。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而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幅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仍 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12 條 條款第 4 頁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應開發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或續保保險費未 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主契約停效時,本附約同時停效。 本附約保險費不得以主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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