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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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三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八十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首次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重大傷病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者,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已繳保 險費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第 25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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