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等待期間屆滿後,且於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之本附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 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等待期間」係指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之期間。 三、「保險年齡」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 五、「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本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六、「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 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七、「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八、「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九、「初次罹患」係指被…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 5 頁 / 共6 頁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六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十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附約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第 14 條 條款第 5 頁
第五條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 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之翌日為續保開始日。但若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已達八十一歲或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者,本附約不得再行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 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前項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第 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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