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第一金人壽「一年定期帳戶型防癌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手術給付方式定額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原位癌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單位數每一單位新台幣壹萬元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原位癌以外之其他癌症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單位數每一單位新台幣壹拾萬元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給付被保險人「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其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但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嗣後又罹患原位癌以外之其他癌症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單位數每一單位給付新台幣玖萬元後,即不再負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治療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為直接目的而在醫院住院接受癌症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及投保單位數每單位每日新台幣壹仟元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但每一保單年度最高給付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治療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為直接目的而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在醫院住院接受原位癌之癌症手術時,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單位數每單位新台幣兩千元給付「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治療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為直接目的而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在醫院住院接受原位癌以外之其他癌症手術時,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單位數每單位新台幣兩萬元給付「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兩項約定給付「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每一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給付三次為限,且被保險人如於同一住院期間因癌症接受兩次以上手術治療時,以給付一次為限,如其中一次以上為第二項約定之手術時,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給付一次「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但以該次住院期間第一次手術施行日為認定應歸屬保單年度之基準。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治療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為直接目的而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在醫院以門診醫療方式接受癌症門診手術或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時,每次本公司按其投保之單位數每單位新台幣壹仟元給付「癌症門診手術、化學治療及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癌症門診手術、化學治療及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每一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給付二十次為限,且被保險人如於同一日接受兩次以上門診手術或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時,以給付一次為限。

投保規定

0~50歲:1~5單位。

51~70歲:1~3單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十三條約定續保 者,亦不受前述九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 13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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