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中較高額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中較高額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契約即行終止。但本公司仍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符合條款約定,按「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且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並經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之ㄧ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註: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重大疾病保障項目(甲型)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三)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四)末期腎病變
(五)癌症(重度)
(六)癱瘓(重度)
(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1.20足歲~65歲。
2.投保年齡+保障年期必須<=80歲。
20足歲~60歲:100萬元~6,000萬元。
61歲以上:100萬元~3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發生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之期間。 1 二、「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之一。但被保 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含)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 功能射出分率低於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 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 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樣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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