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第一金人壽「佳倍防癌定期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第一保單年度內: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按保險金額與應繳保險費總和二者中較高者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1.第一保單年度內: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按保險金額與應繳保險費總和二者中較高者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四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低侵襲性癌症之一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1.第一保單年度內: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按保險金額與應繳保險費總和二者中較高者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給付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本公司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侵襲性癌症之一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1.第一保單年度內: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按保險金額與應繳保險費總和二者中較高者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兩項以上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且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八條之「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之申請條件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依本條約定申請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者,不受「初次罹患」之限制。

被保險人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特定癌症之一時,本公司除給付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與應繳保險費總和二者中較高者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兩項以上特定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且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八條之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之申請條件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依本條約定申請特定癌症保險金者,不受「初次罹患」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週年仍生存,且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未發生身故、完全失能及罹患癌症之事故,此外本公司亦未曾給付除本項保險金外之其他保險金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五給付「無理賠事故保險金」。

倘其後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請除本項外之任何一項保險金,且按其保險事故發生時點,本公司無須支付先前已給付之無理賠事故保險金,本公司將自當次申請之保險金金額中扣除。

被保險人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低侵襲性癌症之一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本公司將自低侵襲性癌症診斷確定後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以後各期之續期保險費,並按日數比例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豁免保險費後,本契約不得再申請變更繳費年期或繳別方法,亦不得辦理減額繳清,且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10年期15年期
投保年齡45歲至75歲45歲至70歲
保額限制 (以萬元為限制)45~65歲:30萬~100萬 66~75歲:30萬~5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發生癌症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之期間。 1 二、「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且 經醫院或醫師病理組織切片檢查或血液學診斷確定,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近公布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 因分類標準第九版」歸屬於附表一所列低侵襲性癌症、附表二所列侵襲性癌症或附表三所列特定癌症。 三、「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從未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罹患癌症,而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 後,經醫院或醫師病理組織切片檢查或血液學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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