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要保人故意致被保樣險人於死。本、法定通用 2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返還身故當時傷害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依下列規定之一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一般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本人,並返還第一級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傷害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規定之一給付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依下列規定之一給付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第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須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重大燒燙傷範圍之規定。每一保單年度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最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之千分之一,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再住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之萬分之五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二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 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 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手術保 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意外傷害居家療養保險金」或「意外傷害住院前後門(急)診保險金」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而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依 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或依 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一般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32 條 條款第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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