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第一金人壽「一年期傷害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基本型 方案一超值型 方案二豪華型 方案三
1.意外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1,000元/日2,000元/日3,000元/日
2.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30,000元最高60,000元最高90,000元
3.意外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1,000元/日2,000元/日3,000元/日
4.意外傷害療養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日額+骨折未住院醫療)合計金額x1/2

投保規定

主約保額200萬(不含)以下200萬(含)以上
附約日額500元~1,000元500元~3,000元

1.被保險人為特殊身分、特殊職業者,依特殊身分、 特殊職業投保規定辦理。

2.保險費按職業等級計算,被保險人從事二種以上職業或兼職者,按其較高之類別計算保險費。

3.第一金人壽核保人員得依被保險人之體況、工作內容、經濟能力及同業投保狀況等因素決定適當之承保額度與承保條件。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二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五條 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要保人得經本公司同意,並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 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續保保險費係依照續保生效當時已報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被保險人當時的職業及「傷害醫療保 險金日額」重新計算。本附約之最高可續保年齡為七十五歲。但依該被保險人續約時之保險年齡及職業類別,其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訂定之投保金額限制。 1 要保人如不同意前項保險費及「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之調整,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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