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基本型 方案一 | 超值型 方案二 | 豪華型 方案三 |
|---|---|---|---|
| 1.意外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 | 1,000元/日 | 2,000元/日 | 3,000元/日 |
| 2.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 最高30,000元 | 最高60,000元 | 最高90,000元 |
| 3.意外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 | 1,000元/日 | 2,000元/日 | 3,000元/日 |
| 4.意外傷害療養保險金 | (意外傷害醫療日額+骨折未住院醫療)合計金額x1/2 |
| 主約保額 | 200萬(不含)以下 | 200萬(含)以上 |
|---|---|---|
| 附約日額 | 500元~1,000元 | 500元~3,000元 |
1.被保險人為特殊身分、特殊職業者,依特殊身分、 特殊職業投保規定辦理。
2.保險費按職業等級計算,被保險人從事二種以上職業或兼職者,按其較高之類別計算保險費。
3.第一金人壽核保人員得依被保險人之體況、工作內容、經濟能力及同業投保狀況等因素決定適當之承保額度與承保條件。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第五條 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要保人得經本公司同意,並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 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續保保險費係依照續保生效當時已報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被保險人當時的職業及「傷害醫療保 險金日額」重新計算。本附約之最高可續保年齡為七十五歲。但依該被保險人續約時之保險年齡及職業類別,其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訂定之投保金額限制。 1 要保人如不同意前項保險費及「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之調整,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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