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須符合附表三重大燒燙傷範圍之規定,並以一次給付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條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1)心臟病、糖尿病、高血壓、精神病、癲癇、智能障礙者不予承保。
(2)其他疾病告知者,第一金人壽核保單位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
(3)被保險人為特殊身分、特殊職業者,依特殊身分、特殊職業投保規定辦理。
(4)被保險人職業類別第5、6類與職業加費、拒保職業者不予受理,保險費按職業等級計算,被保險人從事二種以上職業或有兼職者,按其較高之類別計算保險費。
(5)核保單位得依被保險人之體況、工作內容、財務狀況、投保動機等因素決定適當之承保額度與承保條件。
(6)其他未規範事項依第一金人壽新契約作業手冊通則辦理。
(7)要保人如未滿20足歲,限要、被保人須為同一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2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 金。第 11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四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於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皆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視為續保, 要保人應交付續保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並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之翌日為續保開始日。但續 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五歲。 本契約續保時,續保保險費依照續保生效當時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被保險人當時的職業及保險金額 重新計算。第 4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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