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基本型 方案一 | 超值型 方案二 | 豪華型 方案三 | ||
|---|---|---|---|---|---|
| 1.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一般 | 平日(保額1倍) | 100萬 | 300萬 | 500萬 |
假日(保額1.5倍) | 150萬 | 450萬 | 750萬 |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 平日(保額2倍) | 200萬 | 600萬 | 1,000萬 | 假日(保額3倍) | 300萬 | 900萬 | 1,500萬 || 2.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依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比例給付「倍數保險金額」x5%~100%) | 一般 | 平日 | 5萬~100萬 | 15萬~300萬 | 25萬~500萬 |
假日 | 7.5萬~150萬 | 22.5萬~450萬 | 37.5萬~750萬 |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 平日 | 10萬~200萬 | 30萬~600萬 | 50萬~1,000萬 | 假日 | 15萬~300萬 | 45萬~900萬 | 75萬~1,500萬 || 3.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額x25%,以一次給付為限) | | | 25萬 | 75萬 | 125萬 |
| 職業等級 | 保額 |
|---|---|
| 1~4級 | 100萬元~1,000萬元 |
| 5~6級 | 100萬元~500萬元 |
※66歲(含)以上續保,保額上限3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樣本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 付保險金。第 12 條 條款第 4 頁
第五條 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要保人得經本公司同意,並交付續保 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續保保險費係依照續保生效當時已報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被保險人當時的 職業及保險金額重新計算。本契約之最高可續保年齡為七十五歲。但依該被保險人續約時之 保險年齡及職業類別,其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訂定之投保金額限制。 要保人如不同意前項保險費及保險金額之調整,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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