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契約自始無效並退還保險費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兩項以上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低侵襲性癌症」之一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本公司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侵襲性癌症」之一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與「應繳保險費總和」中最高額者給付「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已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八條之「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之申請條件後,再依本條約定申請「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者,不受「初次罹患」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特定癌症」之一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給付「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之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癌症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已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八條之「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之申請條件後,再依本條約定申請「特定癌症保險金」者,不受「初次罹患」之限制。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 「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發生「癌症」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之期間。 1 二、 「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 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癌症(初期)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癌症(輕度)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 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 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 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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