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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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8足歲-60歲:10萬-100萬。
61~70歲:10萬。
1年期+20年期之e把罩重大疾病定期健康保險含同業網路投保通路之重大疾病健康保險主約及附約累積以100萬元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四條 本樣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五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 13 條 條款第 6 頁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樣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本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 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契約有效期間與保證續保第 3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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