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第一金人壽「集體投保型微型傷害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條款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 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第 10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五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經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 樣本 之三十日內交付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契約,並自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起繼續有 效,但續保時本公司得調整其保險金額,亦得按照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費率調整保險 費。 本契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第一項約定辦理續保時,要保人、代理投保單位如未能依本公司要求出具被保險人符合 投保微型傷害保險資格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要保人不同意保險費或保險金額之調整時,本 公司得不同意本契約之續保。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並由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但有前二項之情形者,不適用之。 第六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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