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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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當時本契約第一保單年度實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五給付首年度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首年度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首年度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六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七條 附加條款的無效 本附加條款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附加條款無效。 第八條 附加條款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加條款。 前項附加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契約效力終止者,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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