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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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保單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之一時,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於繳費期間內若有已繳未到期的保險費,則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
被保險人在保單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致成二級殘廢者,按保險金額75%給付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 規定,即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致成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致殘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殘廢保險金或二級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六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 4 - 後給付。 【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七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減額繳清保險】第 1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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