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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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保單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之一時,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全殘,若該保單年度有已繳而未到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仍生存時,自保單生效日起,按下列比例給付:
第3年按保險金額3%給付;
第6年按保險金額6%給付;
第9年按保險金額9%給付;
第12年按保險金額12%給付;
第15年按保險金額15%給付;
以後每屆滿3年按保險金額18%給付,直至終身。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 規定,即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 - 5 - 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第 16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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