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十四歲(含)以下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要保人已繳保險費總額,退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每屆滿二保單年度之末日二十四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單面頁首頁所載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屆滿後每屆滿二保單年度之末日二十四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單面頁首頁所載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十五歲(含)以上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者,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本契約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保險金額時,則按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死亡時,本契約若有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要保人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之保險契約,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十五歲(含)以上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但若本契約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保險金額時,則按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所負的給付責任,以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契約若有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要保人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之保險契約,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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