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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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條: 要保人得於收到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雙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本公司(本保險單所載總公司地址)撤 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則視為未撤 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名詞解釋 第四條: 本附約所稱總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及選擇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的總額。 本附約所稱總解約金,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之解約金及選擇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增額繳清保險之解約金的總額。 本附約所稱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選擇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增額繳清保險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的總額。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 3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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