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安泰人壽「新保本增額終身壽險(93)」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1)繳費期間內:按保險金額單利10%遞增保額+退還已繳保險費總和給付。

(2)繳費期滿後:繼續按保險金額單利5%遞增保額+退還已繳保險費總和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自被保險人全殘確定日後的次一保單周年日起,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之每一保單周年日,依全殘確定日當年度保險金額的5%,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發生全殘事故日係於第六保單年後,於次一保單周年日起的每一保單周年日,依全殘確定日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同一被保險人所有主、附約合併計算,每年給付之「全殘扶助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壹百萬元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認定為「生命末期」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生命末期確定日當年度保險金額的70%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 規定,即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第 16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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