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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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保單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之一時,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已繳保險費總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前項所稱之「已繳保險費總額」係指要保人實際繳費之年度數(其所經過之日數如有未滿一周年之情形者,亦視為已滿一周年)乘以本契約滿期時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半年繳、季繳及月繳者,仍應依本契約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費為準) 所得數額。
要保人將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減少保險金額」,或本契約「減少保費或取消加費」時,前項所稱之「年繳保險費」依變更後之年繳保險費所得數額計算之。
本契約之效力於滿期時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 規定,即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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