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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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並退還已繳未到期保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自被保險人全殘確定日後的次一保單周年日起,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之每一保單周年日,依全殘確定日當年度保險金額的5%,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發生全殘事故日係於第六保單年後,於次一保單周年日起的每一保單周年日,依全殘確定日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同一被保險人所有主、附約合併計算,每年給付之「全殘扶助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壹百萬元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認無法再生存超過六個月以上時,依診斷確定當年度保險金額的50%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但同一被保險人最高以500萬為限,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其給付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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