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安泰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退還本契約(不包含其他附約)按年繳繳費方式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計算已經過保單年度(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應繳保險費總額。

但本契約訂定時,被保險人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且於十四足歲以前身故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列二級殘廢情事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給付「二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二級殘廢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二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完全殘廢及二級殘廢時,本公司只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 規定,即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殘廢保險金或二級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第 15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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