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仍生存時,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之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按下列方式計算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每年給付:自教育基金起始日(含)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二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保單週年日時,按前一保單年度末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生存保險金係數後的加總;或
二、一次給付:於守護基金給付日時,按前一保單年度末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之生存保險金係數後的加總。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乘以保單條款附表四之祝壽保險金係數,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時給付生存保險金,要保人得選擇變更給付年齡為十二歲、十八歲、二十四歲、三十歲、四十歲、五十歲、六十歲或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且於所選擇給付年齡之保單週年日的三十日前,要保人亦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變更之。
註2:「生存保險金係數」係指:
(一)依教育基金起始日年齡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比率。
(二)依守護基金給付日年齡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比率。
註3:「教育基金起始日」係指生存保險金給付方式為每年給付者的開始之日,以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為十二歲、十八歲或二十四歲之保單週年日為限,且該日不得早於繳費年期屆滿日。
註4:「守護基金給付日」係指生存保險金給付方式為一次給付者的給付日,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三十歲、四十歲、五十歲、六十歲、七十歲或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為限,且該日不得早於繳費年期屆滿日。
註5: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6:「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或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的106%,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金額。
註7:「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年齡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比率。
註8:「生存保險金總和」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二者較早屆至當時之基本保額或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計算已經過保單年度的生存保險金總和。
註9:「祝壽保險金係數」係指依繳費年期、被保險人投保年齡、性別、教育基金起始日或守護基金給付日年齡對應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比率。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教育基金起始日三十日前行使教育基金選擇權,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提出教育基金起始日之變更申請,但申請日須早於變更後之教育基金起始日三十日以上。
本公司同意要保人前項申請後,自變更後之教育基金起始日起,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改依變更後之生存保險金係數及祝壽保險金係數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之各項保險金亦將重新計算,前揭更新數值將提供予要保人留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守護基金給付日三十日前行使守護基金選擇權,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提出守護基金給付日之變更申請,但申請日須早於變更後之守護基金給付日三十日以上。
本公司同意要保人前項申請後,自變更後之守護基金給付日,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改依變更後之生存保險金係數及祝壽保險金係數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之各項保險金亦將重新計算,前揭更新數值將提供予要保人留存。
要保人選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公司即不再負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義務。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 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 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6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