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
一、繳費期間內按當時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累積已繳保險費x1.03。
二、繳費期滿後按當時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累積已繳保險費x1.03。
3.當年度保險金額。
註:加計利息,係以年利率2.7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契約期滿時仍生存者,按「5倍基本保額」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最低:4千美元。
◎最高:0歲~未滿15足歲:16萬美元;15足歲以上:100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的申領】 險金。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 三、保險金申請書。 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 第十九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的申請】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 第十四條、第 18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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