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年度保險金額」取其高者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保險年齡未達16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死亡者,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加計利息,係以年利率3%,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示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按診斷確定完全殘廢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年度保險金額」取其高者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契約期滿時仍生存者,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期間 | 8年期 | 10年期 |
|---|---|---|
| 保障期間 | 15年期 | 20年期 |
| 投保年齡 | 0~70歲 | 0~65歲 |
| 投保金額 | 0歲~未滿15足歲:2,000美元~16萬美元 15足歲以上:2,000美元~100萬美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文件: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二、殘廢診斷書。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三、保險金申請書。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 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第 20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