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 | 【保險年齡未滿16歲】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註1、4) 【保險年齡16歲以上】 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給付(註4)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累積已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
| 生存保險金 | 自第1保單週年日起至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止,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生存保險金:(註3) 【第1~10年】當年度保險金額x1.25% 【第11~20年】當年度保險金額x1.75% 【第21年以後】當年度保險金額x2.25% |
| 祝壽保險金 | 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註3、4) |
註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加計利息,係以年利率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註2: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3:「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第1~10保單年度】基本保額 x 保單年度數(1~10) 、【第11保單年度以後】基本保額 x 10。
註4: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0歲-未滿15足歲】3萬~500萬
【15足歲以上】3萬~1,0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另 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 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率 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 日之利息。 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以書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 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 本契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 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金額表。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第 26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1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