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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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完全失能當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兩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之完全失能情事如同時符合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之約定辦理。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依初次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以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起為下列二者之較大者:
(一)初次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初次診斷確定當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0~600萬元。
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重大傷病險種保額以600萬為上限且保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5倍年收入。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 傷病證明,而成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之資格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8 / 12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因前兩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第 22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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