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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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輕度傷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特定輕度傷病保險金」,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特定輕度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輕度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輕度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當時之保險金額百分之零點五,按月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限為六十個月,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生活照護保險金」。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時,仍應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間屆滿為止。
被保險人於「生活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生活照護保險金」(其計算之貼現利率保險期間十年期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五,保險期間二十年期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
最低:10萬。
最高:300萬(49歲以下)/200萬(50歲以上)。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24條) TDK_20230206-1 安達人壽心滿醫足特定傷病健康保險 109.06.29康健(商)字第10900000420號函備查 111.06.02金管保壽字第11104274771號函核准 111.12.01安達(商)字第111000000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12.02.06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特定輕度傷病保險金、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生活照護保險金。 本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特定輕度傷病(不含癌症)及特定重大傷病(不含癌症)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商品投保時,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保險會依被保險人於條款約定期間身體健康檢查結果決定其體位類型與適用之保險費率,詳請 參閱保險單條款。 …第 24 條 條款第 1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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