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致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給付健康保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之完全失能情事如同時或先後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給付健康保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特約醫院、診所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情事如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或身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或被保險人之完全失能情事如同時或先後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註2: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 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註3: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註4: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情事如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或身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7 / 21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 病證明,而成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之資格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 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因前兩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第 21 條 條款第 7 頁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 3 / 21 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 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